道通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科技”、“上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和 2023 年 5
市公司”、
月 18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新炎、金田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新炎、李林柏
(五)现场检查手段
对账单及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道通科技及其子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并收集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信息披露审核记
录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使
用凭证及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道通科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
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
东大会及监事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
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从公开信息查阅了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公司高管
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226,555.52 万元,较上年
同期上涨 0.53%;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203.33 万元,较
上期下降 76.74%,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系:(1)2022 年度公司新能源业务处
于市场开拓期,公司采取积极的市场开拓策略,销售人员薪酬、业务宣传等费用
增加;
(2)2022 年度因公司积极开拓新能源业务,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及福利费、
折旧及摊销费用及其他费用较上年度增加所致。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同时财政部也相继修订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同时,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
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
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道通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道通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新炎
金田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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